三亚宰客门(三亚宰客事件曝光,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如何有效维权?)
三亚宰客事件的曝光,随着假期即将结束,相信越多消费者会勇敢曝光更多的宰客行为。从搜索来看,三亚宰客不是一天两天了,在百度中输入“三亚防宰客”有2230000个搜索结果,从时间上看不仅是今年,还有往年的文章。可以看出三亚不管今年还是往年都存在宰客的行为。宰客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派新闻采访了几位正在三亚过年的游客。他们中,有人在春节前夕被堵在进岛的路上,排队了2天,在车内吃喝过夜;还有人吐槽处处是“海鲜杀手”——6只皮皮虾700多元,一只石斑鱼1000元,菜市场买的500元海鲜,被强行带去加工,花去加工费400多;还有人租车时被要求交口头保险、被讹修理费,“随时随地感觉有人在算计我的钱包。”(来源“九派新闻”)
随着消费者的投诉和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持续的专项整治行为,越多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公布,在2023年1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三亚发布”先后发布两条公众号,通报了10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典型案例。
★作为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作为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要清楚作为消费者有什么样的权利,作为经营者有什么义务,这样我们维权有的放矢,有理有据!
【消费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作为消费者有以下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5、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6、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7、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8、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0、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1、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12、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1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4、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5、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4、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5、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6、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7、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9、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10、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3、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4、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5、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如何有效维权?
如果作为消费者遇到上述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违反经营者义务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下面三种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快速、简便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要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2、【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保护协会牵头调解。
另外,消费者可以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电话投诉,市场工商监督管理部门会及时调查处理。作为目前效率最高的方式,消费者遇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可以直接选择这个方式。
3、【仲裁或诉讼】
如果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关系到消费者重大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特别提示,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消费的凭证等证据,例如付款记录、门票、账单,如果遇到明显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
如果遇到人身威胁的或者容易产生肢体冲突,或者证据不易保存或没有保存的,可以选择当场报警或者事后立即报警,通过当地派出所的接处警,调查事情经过或者调取相关的证据,来避免我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有助于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便于后续的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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