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捉奸被判道歉(丈夫和他人在公寓开房被怀孕7个月妻子“捉奸”,失业后丈夫却把公寓告上法庭)
来源:潇湘晨报
“我怀着他的孩子7个多月居然忍不住跟别的女人开房,这样的男人谁稀罕谁要吧……”2019年9月,陈先生的前妻要求公寓管理方打开了陈先生入住的公寓房间,还调取了监控发了一个朋友圈动态。
陈先生因此丢了工作,他认为公寓没有对其个人行踪保密,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公寓方诉至法院。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陈先生获赔1.5万元。
前妻“捉奸”后丢工作
陈先生与陈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7日,陈先生在广州韵鸿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鸿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共计花费684元。
2019年9月16日,趁着陈先生外出办事,陈女士偷偷来到了他入住的公寓,对韵鸿公司称自己是“陈先生的妻子”,要求工作人员打开陈先生的房间,让她进入休息。
韵鸿公司的工作人员见到的陈女士拿着陈先生的付款凭证和结婚证,而且是怀孕7月刚做完产检过来,打开了陈先生的房间门。“我们给陈先生打过电话,但是他没有接,我们也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
进入房间的陈女士并没有好好休息,很快她便找了个借口,以“丢失项链”为由要求调取监控查看。
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下,陈女士不仅乘机对陈先生入住的房间状态进行拍照,还对有陈先生的监控画面进行了录象。
之后,陈女士将照片和视频画面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并注明文字“贱人跟有夫之妇去开房还想骗我,拿钱来解决,真可笑。我怀着他的孩子7个多月,居然忍不住跟别的女人开房,这样的男人谁稀罕谁要吧。渣男渣女,不知羞耻。看到这些我还能说什么?只有无奈,怪自己遇人不淑。”
因为前妻的这一顿操作,陈先生也付出了代价。该事件被陈先生的工作单位知悉后,为此,陈先生工作的广州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处罚通知书,内容为:“针对2019年9月16日,陈先生的个人不良行为,经核实情况属实。由于身为公司高层管理的不良行为,对公司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刘先生做出以下处理:一、给予开除处理;二、给予取消年终分红股份处理。特此通报。”
法院:酒店行为损害了客户安宁状态
隐私被曝光,工作也没了,2019年9月18日陈先生向花都区花东派出所报警,警察出警后,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韵鸿公司确实私自开门,对这一事实也予以承认。”
陈先生认为,韵鸿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导致他失去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精神也同样承受了极大的痛苦。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要求韵鸿公司道歉,并赔偿8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的享有,既包括对私人秘密信息的隐匿,也包括对生活安宁状态的享有,凡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权利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此种隐匿的信息可以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也可以是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陈先生办理入住被告经营的公寓,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此,被告韵鸿公司应依法对刘先生的隐私进行保护,对陈先生入住的信息及行踪应做到谨慎地保密,以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
本案中,被告为陈女士将收集到的照片和视频发到朋友圈提供了机会,使他人得到刘先生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个人不利信息。
纵观被告韵鸿公司的行为构成,从主观上看,由于韵鸿公司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未做到谨慎处理,故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亦存在违法的行为,即韵鸿公司未经陈先生同意便打开他入住的房间给陈女士查看,陈先生的安宁状态受到侵犯。另因韵鸿公司的过失导致监控视频画面被陈女士非法获取,韵鸿公司的行为不恰当,也不合法。
陈先生入住受到了他人的干扰,其安宁状态已被打破,并受到侵害,对其心灵产生了不必要的干扰和痛苦。
陈先生于2019年6月已与陈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使陈女士当时仍为陈先生的妻子,因其不是登记入住的消费者,在未经陈先生确认或同意的情况下,韵鸿公司亦不能打开房间给陈女士进入,否则陈先生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法院着重指出,如果认为韵鸿公司的两项行为是“正当的或合理的”,或者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么对以后入住韵鸿公司的客户将造成不可预见的侵害,客户有可能被他人随意知悉、干扰,客户不安宁的事宜会随时发生。从长远来看,有可能鼓励被告以后放弃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保障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秩序将会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韵鸿公司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更会使类似于被告的经营主体具有高度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义务,以规范商事主体依法经营。
对于陈先生在外开房是否存在道德作风问题,或者背叛夫妻忠实的义务,属于道德或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处理的法律关系。即使原告有违反道德作风问题,也不能豁免被告侵害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