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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判刑(周立波与唐爽案今日正式宣判!(附:相关裁定书全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09:21:53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报道,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今日(3月31日)上午,该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长宁区法院供图


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此两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唐爽此项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应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基本事实依据、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系故意捏造、无中生有。结合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周立波前妻关于周立波吸毒的陈述和接受采访的视频,以及妻子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


虽然周立波向法院提交了西奈山贝斯以色列医院药检报告、John Abroon医学博士说明等,但此系周立波单方在美国委托鉴定、采集,相关机构、人员的资质、专业性程度均无法审查,不足以推翻鉴定报告的结论。综上,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采用一般人判断标准,法院认为唐爽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


庭审现场。长宁区法院供图


双方另一争点在于,周立波关于唐爽“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唐爽与周立波一家此前曾关系密切,在唐爽养病期间,周立波一家曾照料唐爽,对此唐爽亦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后两人产生矛盾,内心均有不同程度的怨气,都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过激言论,在这一背景下,周立波称唐爽为“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等,属于其自然社交反应。从涉案微博的评论来看,双方均有支持者,并未产生一边倒的评价,故这些言论虽有贬损含义,但尚未构成诽谤或侮辱,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与一般名誉权案件不同的是,两案发生在互联网空间。互联网在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多元性、衍生性方面具有传统信息传播渠道所不可比拟的特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既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正向价值观引领,厘定网络空间行为边界,引导公众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从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


事件回顾:


周立波,演员、主持人,曾主持《壹周立波秀》、《中国梦想秀》等节目。


据红星新闻梳理,2017年1月,美国警方在周立波车上找到了一把非法枪支以及两包可卡因毒品,被捕后警方以非法持枪以及藏毒等罪名控告周立波。法院经过11次开庭,2018年6月最终宣判结果,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判为周立波无罪,周立波因交通违章被罚款150美元。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周立波


周立波被判无罪后,开始在微博上发文称唐爽对其栽赃陷害,直指毒品是唐爽所有。两人在社交网站长时间持续展开骂战,相互指责对方“污蔑”。


2018年10月1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唐爽诉周立波名誉权纠纷案。同年12月6日,周立波胡洁夫妇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正式受理。2019年6月18日,周立波与唐爽名誉纠纷案件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两人相继现身。


2019年10月24日,周立波在其微博上发文称,其本人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主动申请的验毒司法鉴定,“四大类几十项检测结果居然有一项‘呈阳性’”,并称“比枪毒案更让人不可思议!”


2019年11月4日,唐爽在其微博上晒出一张司法鉴定书,鉴定书中周立波委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立波是否吸食毒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周立波的头发中包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成分(俗称“冰毒”)。唐爽称,“周立波吸食‘冰毒’的证据链已经完整。”


2020年2月27日,唐爽诉周立波名誉权纠纷案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庭审理。2月28日,周立波胡洁夫妇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也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28日,结束庭审后唐爽律师施晓俊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周立波方此前1月3日提交过一份在美国的验毒报告,证明周立波没有吸毒。据了解,周立波方提交了一份美国一位医生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周立波服用了叫做芬特明的减肥药,其中含有苯丙胺类的物质。施晓俊表示,接下来,将对芬特明中的苯丙胺类物质是否和上海鉴定意见里所认定的甲基苯丙胺属于同一物质展开了解和调查。国际法务查询裁判文书网,目前仅可查到《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以下是《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爽,男,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住US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波,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洁,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唐爽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23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唐爽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周立波、胡洁的经常居住地均在美国,故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依法应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据此请求法院调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近三年出入境记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转至美国纽约州相应法院重新立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依法可为本案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周立波和胡洁系本案被侵权人,两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裁判文书网,每日经济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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