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办理环保案必备))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来源:生态环境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表:
附表全文链接网址: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1/t20201127_810202.html
权威解读:
Q2: 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列入该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来源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第7条规定的物质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所产生的污泥不属于772-006-49类危险废物。
2)所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在现有《名录》其他类别中没有相应的归类代码。《名录》明确类别的危险废物单独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遵循衍生原则按原危险废物类别归类。例如,含油废物处理过程产生废水处理污泥应归类为251-003-08,不应列入772-006-49。
Q3: 铝合金制品生产中,使用铝合金锭经熔化炉熔化,加入打渣剂后精炼成铝合金熔化液过程中,熔化炉渣及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应属于《名录》中的哪一类废物?
答:熔化炉渣属于321-026-48“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属于321-034-48“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Q4: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应直接定为900-041-49?如果定性为危险废物,应该如何归类?
答: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不应直接定性为900-041-49,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取决于盛装的内容物(原料、产品)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如内容物具有危险特性,则其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的归类应遵循便于污染特性消除和利用处置的原则。《名录》中有明确代码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相应的代码,例如农药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3-04,废矿物油包装物归为900-249-08;《名录》中没有明确代码但有确定类别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的各类相近代码或900-000-XX,例如废有机溶剂的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0-06,染料涂料的废弃包装物可按照废染料涂料进行归类或归到900-000-012。没有确定类别的,可归到900-041-49或900-000-XX。
Q7: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性该如何定性?
答: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盛装涂料,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6.1 a)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即该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豁免管理内容。该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回收材料或处置,该涂料桶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废铁质油桶不包括废的铁质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Q8:废弃的新矿物油及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废弃的“新矿物油”属于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废物。根据《名录》,废弃的“新矿物油”和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因此,废弃的“新矿物油”和废弃的沾染“新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Q9:《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规定了“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与《名录》900-047-49中的实验室废物是否存在矛盾?
答:不矛盾。《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是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标准和依据,《名录》是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名录》的前提是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无需对照《名录》判断。《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第6.1条规定,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该管理环节固体废物样品不属于《名录》中900-047-49的实验室废物。但是,实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中属于《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本单位或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处理。
Q13:《名录》删除了HW01大类中的“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主要指的是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原农业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也明确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因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可以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污染防治目的,《名录》不再将其列入。
Q14:使用热解工艺回收油泥中的矿物油,该过程产生的热解渣是否属于《名录》772-003-18类危险废物?
答:《名录》772-003-18类危险废物中所述“热解”为采用热解焚烧工艺处置危险废物。油泥回收矿物油的工艺虽然包括热解反应,但是其产生过程不属于772-003-18所规定的范围,不属于772-003-18类废物。油泥回收矿物油过程产生的热解渣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第6.2条规定,可通过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Q15:废弃的疫苗是否属于《名录》中的废物?若属于,应如何归类?
答:废弃的疫苗是《名录》中的废物,废弃疫苗的归类取决于其产生节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疫苗属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废物,归为841-005-01;疫苗生产企业产生的废弃疫苗归为276-005-02;其他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疫苗归为900-002-03。
Q16:聚氯乙烯氯化生产氯化聚氯乙烯(CPVC)过程的废水处理污泥是否属于《名录》中261-084-45类废物?
答:《名录》HW45类所述有机卤化物不包括有机树脂,有机树脂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名录》HW13类中列出。氯化聚氯乙烯(CPVC)生产过程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261-084-45类废物,但其物化处理污泥属于《名录》265-104-13类废物,生化污泥不属于《名录》中所列废物。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0-11-27来源:生态环境部[打印]字号:[大] [中] [小]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名录》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名录》进行了修订。
《名录》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具体举措,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名录》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
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三、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录》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
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四、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五、新《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做了哪些规定?
答:本次《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一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二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六、“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我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七、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八、请介绍一下本次《名录》修订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答: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次《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
环境效益方面,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社会效益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经济效益方面,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名录》;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来源:悄悄法律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