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l伦(秦汉刑法之私通篇:私通形式花样百出,律法制裁分门别类)
随着史书典籍研究的不断深入,加之日益丰富的文献出土,现代关于中国古代之刑法的认识也逐渐清晰明朗。而掌握这些刑法方面的历史事实,对于研究和揭秘整个古代社会之状况,则有着重大意义。
引言
秦汉时期,在整个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极其特殊,这是因为一方面他是社会意识形态转变的标志期,是封建主义的首席推行官,定制了两千年以来的统治形态。另一方面,其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军事、文化,都对整个中国历史有着深远影响。秦汉时期最为耀眼夺目的,当属其"刑法"。
秦汉刑法,在继承旧有的刑律基础之上,又开创性地制定了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律法规制,上到朝廷议事的礼制章程,下到民间诉讼的律法条文,条条款款已大有系统性之大势。而其整套刑法体系当中,最让后人好奇却又搞得一头雾水的,莫过于关于"通奸"的刑法。现依据史书典籍之记载和出土文献之考证,就秦汉刑法之中,关于男女私通一事的相关刑法问题作简要论述。
秦汉时期,对于男女私通的打击力度相对来说比较严厉,且分门别类进行针对性打击。群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种为平民类,管制严格且打击有力;第二种为官员类,要求更高却兼顾官威;第三种为皇族类,因时制宜又因事制宜。
私通形式主要有两类:其一为违背人伦,有血缘关系者内通,即兄弟姐妹相通,亦或是长晚辈之相通;其二为违逆纲常,即与他人之妻(夫)相通。针对不同的私通形式,参考犯者的身份地位,官府自上而下制定出了相应的刑法对策,如有期徒刑(秦汉一般为四年)、处以极刑(秦汉多弃市),具体则视情形而定。
对有血缘关系者的处罚
自秦朝伊始,将人处死之刑法花样百出,而对于有血缘关系而通奸者,多处以"弃市"之刑。
《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
由此可见,"弃市"之刑不单单发挥着死刑作用,同时兼顾着游街之用,既让通奸者抛头露面于公众面前,让其颜面荡然无存进而摧毁其内心,又将其处死以明正典刑。相比于枭首、腰斩、车裂等单刑,"弃市"之刑更具有惩罚力。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秦汉时期对通奸者,尤其是对有血缘关系而通奸者的管制力度。
有血缘关系而通奸者,在秦汉时期主要有两大类群体:第一类为普通人,包括底层百姓和官宦群体;第二为皇族,即皇亲国戚之类。但与其他刑法有所不同的是,在对于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的处罚当中,无论哪类群体都难逃处死之刑,而对于皇族则处罚更甚。
秦墓出土的《法律答问》云:同父异母相与奸,可论?弃市!
这是秦朝的律法,严打私通或是要维护封建伦理纲常,或是要扶正人伦。总之,对于有血缘关系而通奸者,皆处死。汉承秦制,法无二门。至汉朝时期,封建律法比之秦朝更加翔实,这也意味着对于此类私通者,处罚将更加严厉。汉朝有一卷律法,对于私通之刑法有不少论述,本文以此为准,卷名《樵律》。
《樵律》记载: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
也就是说,凡事兄弟姐妹通奸者,即便是双方已经婚配,也终难逃一死。而从这条律法记载,我们也能了解到古代律法对于强奸案的审判规定,即"除所强"。很多人一听说古代强暴案,理所当然的言道女性地位不高,即便是被强暴也没法维权,只有被嫌弃的份。但见此律条,可换言之。
因为被使强之后,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女方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民事责任仍然要承担,因为女性抛头露面本就为人不耻,若被使强则多打成勾引之罪。
对皇族成员的处罚
对普通百姓和官宦的管制大概如此,现在来看对于皇族成员之间通奸的刑法规制和处罚案例。秦朝二世而亡,故而此项论述多取汉王朝之史事。在民间,百姓因人微言轻且影响力有限,故而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官府也多有酌情处理的成分。但到了皇族,到了朝廷上层,由于位高权重加之影响力十足,但凡出现私通之事实,顷刻间便会身首异处,且家产、权力会被盘剥殆尽。
皇族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汉燕王刘定国和齐厉王刘次昌,二人皆是王爵,皆是位高权重之人。
- 先看燕王刘定国,这位乱伦到极致的王爷。
史料记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简短的史料记载,蕴含着无穷的发挥空间,试想一下,这位燕王殿下干了些什么?上与父姬相奸,还生了孩子。中与弟妻私通,夺人之妻。下连亲生女儿三人也不放过。这是何等的猖獗,违背人伦天道,何以惩处?不要以为皇亲国戚就可以为所欲为,王侯将相就可以法外开恩,那些都是"乱朝"独有之状况。
元朔二年,刘定国一事被搬上了朝堂廷议,由于其所作所为令人发指,故而朝臣言辞相当激烈,最终众大臣达成共识: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将刘氏藩王定性为"禽兽",众大臣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结果是刘定国判处死刑,行刑前自杀谢罪,附加刑:国除。至于那些女子,史书当中并没有详细记载。
- 再看齐厉王刘次昌,这位被母后害惨的王爷。
刘次昌母后为纪太后,这是一个权力欲极强的女人,却没有相应的能力。为了巩固家族的统治,纪太后想出了一个算不得好办法的"好办法",她将自己的侄女嫁给了儿子,其子便是这位齐厉王。
由于个人喜好,刘次昌对这位表妹甚是排斥,眼见自己安插的侄女不受待见,纪太后变本加厉,直接将自己长女纪翁主派入王宫。祸端顷刻间驾临了齐厉王,结果是:"王因与其姊翁主奸"。在朝臣主父偃的穷追猛打之下,齐厉王无奈只得自杀谢罪,《汉书》等典籍中皆有记载。
从这些情况当中能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凡是下层民众通奸者,多是男女双方皆被处以"弃市"之刑,也就是处死两方。而至于上层皇族乃至王侯高官,则多是以男方被处死而告终。如武帝元狩元年,岸头侯张次公私通淮南王之女刘陵,结仍然是岸头侯被弃市。
史料记载:(岸头侯)坐与淮南王女陵通,遗淮南书称臣尽力,弃市,国除。
秦汉对于私通的刑法,一直被继承发展,从未有过断绝。至盛唐时期,但凡是有血缘关系而私通,或是长幼辈分明显而私通者,皆被归入"十恶"之中,十恶不赦,人尽皆知。
这也标示着,中国古代对于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的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强,而打击的关键不再于妇女,而是男性。
对无血缘关系者的处罚
从对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的处理手段中,就能发现律法打击的对象多是男性,此乃男权社会之缘故。总体而言,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属十恶不赦是为大罪。
既有大罪自然会有相对应的小罪,即无血缘关系、无明显长幼辈分者之间的私通状况。依据现有的历史资料和出土文献来看,秦汉时期的刑法对于这些人的处理较为宽松,因为是无血缘关系,也就没有了违背天道人伦的恶名。
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资料《法律答问》,就能清晰了解到当时的断案标准。
竹简记载: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丙论可殹?毋论!
也就是说,一女分别与二人私通,二人因为争风吃醋而斗殴受伤,那位私通甲乙的女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可见,对于没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律法对于女子是不问责的,这也是中国古代严打私通行为当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但官方不处理女子,并不意味着官府对此无动于衷,并不是说没有东窗事发,官府就不会管。在很大程度上,男女私通是违背封建公序良俗的行径,会触及小农经济的底线。官府会四下查察问责私通者,至于抓捕之后如何处理,依据影响大小和官员喜好而决定,律法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参考或威慑。
秦《封诊式·奸》中记载:某里士五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白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虽然会被抓捕,但也是影响力和时运之缘故。至汉代,情况仍然没有较大的改变。底层百姓男女相通者,女子不受刑法制裁,而到了上层官员,但凡是丈夫为官的,妻子与他人私通也可以免除刑法。这样的历史事实,是不是刷新的三观呢?不要着急,虽然刑法不会制裁女子,但男权社会之下被戴帽子的官员,一定不会不惩处妻子的。
这种秦汉时期制定的免除女性责任的律法条文,到了盛唐更加细化,同时对女性的处理则更具有人性化,即处罚减轻。当然这种变化仅限于男女双方无血缘关系,至于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严厉打击之。
王朝通史结语
从整个秦汉时期的刑法而言,法律对于私通者的判处出现了两极分化,一极是轻拿轻判,主要目标群体是无血缘关系而私通者。另一极是严打重办、多处以极刑,主要目标群体是有血缘关系而私通者。
从现在的科学角度来看,有血缘关系的人不能结婚,近亲结婚会提高变异率,所生的婴幼儿质量不高。至于秦汉时期,自然没有这样的科学认识,那么秦汉王朝乃至唐宋时期,都为何如此严厉的打击近亲私通呢?原因只有一个,即天伦纲常。
从本篇文章的前期论述就能了解到,历朝历代官方打击近亲私通者,一般会联系到另外一种形式,即有明显长幼辈分者私通。对这两种形式的处罚都是相同的,弃市、赐自尽等等,而由此也能明白官方为何严打。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关注的人伦纲常秩序被打乱了,这是封建统治极其重要的思想统治根基。另一方面是文明的进步,社会文明在进步,加之思想文化的发展,对于长幼私通、近亲交姌之属,被定性为禽兽之行,如刘定国。
由此,历朝历代对于私通一事引以为耻,无论是百姓还是官员,都对此事深恶痛绝。至于犯者,多是稍有权势的地方豪绅,或者高官乃至少数皇族子弟,皆属纨绔子弟之列。故而纵览秦汉刑法,对于私通虽然打击严苛,但多集中于对男性的打击,至于女性,或弃市,或无罪开释。
可见,打击私通的背后,多少有一点"女权"的保障成分,毕竟统治集团深知凡是私通者,多为男方施强,或女性为权势所欺压,不得已而为之者居多。如刘定国之三女,便是慑于刘定国之身份权势,不得不从。针对花样百出的私通形式,秦汉律法皆分门别类予以打击,这对后世律法制度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参考文献:《史记》;《汉书》;秦墓《秦简》;《唐律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