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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饭局死亡(公司聚餐女子醉酒死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02 09:46:31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跨年聚餐本是一件喜庆事,而就在去年,四川邛崃一女子在公司组织的元旦饭局上醉酒后死亡。

事发后,其家属将当日组织聚餐的公司、就餐店家、同桌就餐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百万。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该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案情:女子醉酒死亡,家人向多方索赔百万

2018年最后一天,邛崃某医美公司组织其全体员工在某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约有40人出席就餐。约23时,聚餐结束,医美公司员工周某处于醉酒状态,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将周某护送到其家中。谁料,第二天上午9时许,其前夫到房间照看周某时,发现她已无呼吸。前夫立即将其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周某于2019年1月1日9时50分被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宣告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急性酒精中毒,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1月下旬,死者父亲、母亲、儿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上列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

审理:死或与酒有关,公司应担责死者负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周某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与其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潜在的危害性。周某一旦选择饮酒,应当量力而为,适可而止。而周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故周某对自身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介绍,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医美公司在已意识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导致其发生人身损害危险时,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中,而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因此,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其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对就餐者的饮酒行为而言,没有证据表明火锅店对周某的饮酒行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判决:

法院审理确认,此次损害对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9321.50元。法院对周某的不幸离世感到遗憾,对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担。

鉴于医美公司之前已经给付给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医美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赔偿款13万余元。

作者: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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