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发他人不雅照构成何罪
案 情 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前男友张某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新浪微博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其不雅照片,对其进行侮辱,且张某发布的黄某某不雅照片微博浏览次数已达10万余条。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建议其去法院进行自诉,后法院予以立案,由于被害人在取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走公诉程序。 此后,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由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逮捕。 评 析 本案中,张某在微博上发布被害人不雅视频截图和不当言论,公然侮辱被害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图片浏览量超过10万余次,情节严重。张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其为泄私愤,利用微博发布被害人不雅视频截图和不当言论,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及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张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此次事件来看,女性在被拍摄时,应该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且应当向拍摄者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对外公开。被拍摄者还可以要求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侵权的图片或视频,制止侵权、防止影响扩大,同时可以追究发布者以及相关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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