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全球视角下的中国税负水平衡量与比较(国信策略)
文:燕翔、战迪、许茹纯、朱成成
报告摘要
核心结论:
本文在全球视角下比较了中国和国际主要经济体之间的税负水平及结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中国减税降费的可能方向,主要结论梳理如下:
第一,从税收水平看,2009年以来全球宏观税负水平趋势上升,从税收结构上看,发达国家主要靠所得税,发展中国家主要靠流转税。
第二,对比中国与主要经济体税负状况,可以发现,从狭义到广义三个口径下,当前的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在全球范围看均不算很高(暨不同口径税负和政府收入占GDP比重),即使考虑土地出让金结论依然不变。
第三,之所以社会感观普遍认为中国有很强的减税需要,主要原因或在于:(1)中国个人所得税边际最高税率(45%)较高;(2)企业各项税费占商业利润比重较高(注意此处分母是利润,而非与GDP对应的收入);(3)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企业由于部分项目难以抵扣而无法转嫁。
第四,我们认为未来中国减税降费仍将继续,主要方向集中在:(1)进一步下调增值税税率、优化征收环节流程;(2)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3)社保转税与社保降费;(4)提高中小微科创企业税费扣除。
全球宏观税负状况及变化趋势
宏观税负水平即站在国民经济整体的维度上测算一国整体税负收入占国民总产出的比重。在OECD统计口径下,我们可以发现,2009年以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税负结构上来看,发达国家主要靠所得税,发展中国家主要靠流转税。
中国宏观税负状况及国际比较
对比国际主要经济体税负水平,我们发现在狭义到广义的三种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均不高。对比中美两国纳税主体,我们发现两国企业在总税收中纳税比重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我国税种繁多,企业是税收的主要纳税对象,而美国总税收缴纳中个人则是主要的纳税对象。从另个角度看,我国税收成分中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比高达60%,远高于发达国家。
中国不同部门税负状况的国际比较
我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中居前,同时房贷、政府社保支出不足再度加剧的我国居民的生活压力,因此我国居民承受到的税负感难言轻松。我国企业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居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企业所需缴纳的税种繁多,是我国税收主要承担者,且养老保险等费用支出更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虽然我国增值税税率及增值税占GDP比重在国际中均不高,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部分项目难以抵扣,导致企业难以转嫁,税负压力由此加大。
我国减税降费的未来之路
我们认为未来中国减税降费仍将继续,主要方向集中在:(1)持续下调增值税税率;(2)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3)社保转税与社保降费;(3)提高中小微科创企业税费扣除。
全球宏观税负状况及变化趋势
宏观税负水平即站在国民经济整体的维度上测算一国整体税负收入占国民总产出的比重。在OECD统计口径下,我们可以发现,2009年以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发达国家税负收入及税率平均值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税负结构上来看,2000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均较为稳定,其中发达国家主要靠所得税,发展中国家主要靠流转税。
税负水平:2009年以来全球宏观税负水平趋势上升
宏观税负水平即站在国民经济整体的维度上测算一国整体税负收入占国民总产出的比重。其中分子端一国整体税负,本部分我们引用OECD统计口径,即一国整体税负收入等于狭义的税收+社会保障收入。纵观全球主要经济体宏观税负水平及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2000年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收入平均值持续提高。2000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收入平均值分别为2400亿美元和36亿美元,而截至2015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收入平均值提高至4110亿美元和163亿美元,涨幅分别为71%和348%。从变化趋势来看,2000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收入平均值呈趋势上升,但2015年略有下降。
第二,2009年以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2009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宏观税率平均值分别为32.3%和16.5%,而截至2015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平均值分别为34%和17.7%,分别上涨1.7%和1.2%。从变化趋势来看,2009年以来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但2015年同样表现出上升趋势有所放缓的迹象。
第三,发达国家税负收入及税率平均值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正如上文所述,发达国家无论是税负收入平均值还是税率平均值均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2000年发达国家税负收入平均值较发展中国家高2360亿美元,而2015年该值扩大到3945亿美元;2000年发达国家税率平均值较发展中国家高20%,而2015年该值缩小至16%。
税收结构:发达国家靠所得税发展中国家靠流转税
OECD税负分类方法下主要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货物劳务税和其他税收。纵观全球主要经济体宏观税负结构及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中均以货物和劳务税占比最大。截至2015年,发达国家税负结构中各项税收占比分别为个人所得税24.4%、公司所得税8.9%、社会保障税25.8%、财产税5.8%、货物和劳务税32.4%、其他税收2.7%。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中各项税收占比分别为个人所得税11.9%、公司所得税16.6%、社会保障税13.1%、财产税2.9%、货物和劳务税52.1%、其他税收3.4%。因此整体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中均以货物和劳务税占比最大。
第二,相比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分化较为明显。发达国家中各项税负占比较为均衡,如货物劳务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大致呈现三足鼎立局面,而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分化较为明显,货物劳务税占比过半。
第三,2000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负结构均较为稳定。从各税种占比的变化趋势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2000年以来上述5个税种占比均较为稳定。
中国宏观税负状况及国际比较
对比国际主要经济体税负水平,我们发现在狭义到广义的三种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均不高。对比中美两国纳税主体,我们发现两国企业在总税收中纳税比重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我国税种繁多,企业是税收的主要纳税对象,而美国总税收缴纳中个人则是主要的纳税对象。从另个角度看,我国税收成分中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比高达60%,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
税负水平:各口径下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均不高
在前文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考虑宏观税负狭义的统计口径(税收/GDP)、稍广义的统计口径((税收+社会保障基金收入)/GDP)、广义的统计口径(政府全部收入/GDP)三种方式,对比国际主要经济体税负水平,我们发现在狭义到广义的三种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均不高。
(1)我国狭义口径下的宏观税负并不高
在狭义的统计口径下(税收/GDP),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居后。最狭义的宏观税负仅仅考虑政府税收收入,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占GDP比重仅为18%,虽然与发展中国家印度(16%)、墨西哥(15%)、巴西(15%)相比,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略高,但相比南非(29%)、巴西(23%)、俄罗斯(19%)等发展中国家依然稍低。而相比瑞典(34%)、比利时(31%)、法国(29%)、加拿大(27%)等发达国家,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显著偏低。
因此综合来看,我们认为在最狭义的统计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比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并不高。
(2)我国稍广义口径下的宏观税负同样较低
在稍广义的统计口径下(OECD口径),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同样较低。稍广义的宏观税负在税收的基础上考虑了社保基金收入,即稍广义的宏观税负=(税收+社会保障基金收入)/GDP。2016年我国对应的宏观税负占GDP比重仅为24%,在发展中国家如泰国(19%)、俄罗斯(25%)、巴西(34%)等发展中国家排名靠后。同时远低于法国(45%)、比利时(44%)、德国(38%)等发达国家水平。
(3)我国广义口径下的宏观税负水平依然居后
在最广义的统计口径(IMF口径)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依然居后。广义的宏观税负将政府全部收入均考虑在内,即广义的宏观税负=政府全部收入/GDP,IMF《政府金融数据手册》中将一般政府收入分为税收、社会缴款、赠与、其他收入四类。根据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体系,我们将政府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均纳入广义税负的计算中。
在IMF口径下,2016年我国对应的宏观税负占GDP比重仅为29%,远低于法国(53%)、德国(44%)、加拿大(40%)等发达国家水平,而即使与巴西(42%)、南非(37%)、俄罗斯(37%)、哥伦比亚(30%)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最广义口径下的宏观税负水平同样较低。
在IMF统计口径中,我国政府总收入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社保基金收入中的财政补贴,主要是基于我国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存在等价交换性质,即政府在获得货币资金收入时是以等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代价的,因此并未纳入宏观税负的统计中,此外社保基金中的财政补贴是通过税收等其他收入对社保基金账户进行补贴,为避免重复计算,也进行剔除。
但即使我国政府收入在IMF的口径中加上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财政补贴,我国宏观税负占GDP比重也仅为35%(土地出让金贡献5%,财政补贴贡献1%),依然处于中等水平。
因此综上所述,从狭义到广义三个统计口径下,我国宏观整体税负水平相比国际主要经济体并不高。
在IMF税负数据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发现中国非税负担占整体税费比重同样仅处于国际主要经济体中位数水平。2016年我国非税负担(社保+其他负担)占整体税费比重39%,虽然该比重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排名有所上升,但依然仅处于国际主要经济体中位数水平。
2016年,我国财政收入中公共财政收入-税收、公共财政收入-非税收、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扣除财政补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占比分别为59%、16%、5%、19%、1%。也就是宏观上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占比并不高。
税负结构:间接税占比远高于发达经济体
对比中美两国纳税主体,我们发现两国企业在总税收中纳税比重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我国税种繁多,企业是税收的主要纳税对象,而美国总税收缴纳中个人则是主要的纳税对象。从另个角度看,我国税收成分中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比高达60%,远高于发达经济体。
(1)我国纳税人以企业为主体
我国现行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达18个税种,税种极其繁多,其中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前两大税种,占比分别为39%和22%,也就是说光上述两项税收,企业已贡献税收中的50%以上。
为进一步统计企业和个人缴税占比,我们做以下规定:(1)一般只涉及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统一归为企业税,最后按个体经营缴税比例(2015年,个体经营户在所有企业类型中缴税比重为5.03%)做整体扣除;(2)凡涉及到个人(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等)的税种暂且统一归为个人税。
按上述方法,2017年我国企业税占总税收比重约为76%*(1-5.03%)=72%,但由于上述计算方法个人税中还有企业缴纳部分,因此实际中企业税占比将更高。反观美国,我们估算企业税占比约为32%,而个人税占比高达68%。
因此中美两国企业在总税收中的纳税比重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我国企业缴纳的税种繁多,是税收主要纳税对象,而美国总税收缴纳中个人则是主要纳税对象。
(2)我国税收成分以间接税为主
从另个角度,按能否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我们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间接税指所征税收可以向他人转嫁。我国现行税收成分中所得税、房产税等均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均为间接税,由于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在实际征收中部分项目难以抵扣,导致企业间接税难以转嫁,因此基本由企业承担。
根据OECD及国家统计局2016年数据,我国税收成分中间接税占比为60%,在我们所统计的国际主要经济体中仅次于印度(66%)和土耳其(63%),远高于美国(22%)、加拿大(28%)、日本(35%)及OECD平均水平(44%)。因此我国税收成分中以间接税为主。
因此我们认为由于税负结构存在明显的差异,仅以宏观税负高低笼统代表微观主体的税负水平将存在较大误差,后文我们将对不同部门税负水平分别进行国际比较,以进一步研究我国居民及企业的税负压力。
中国不同部门税负状况的国际比较
我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中居前,然而我国居民税负比例在国际中却处于低位,主要由于我国人均收入较低所致。同时房贷、政府社保支出不足再度加剧的我国居民的生活压力,因此我国居民承受到的税负感难言轻松。我国企业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居前,但问题依然不在税率。本文研究表明,我国企业所需缴纳的税种繁多,是我国税收主要承担者,且养老保险等费用支出更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虽然我国增值税税率及增值税占GDP比重在国际中均不高,但由于我国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部分项目难以抵扣,导致企业间接税难以转嫁,企业税负压力由此加大。
居民:我国居民税负感难言轻松
单从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来看,我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中居前,且居民所得税应税额级距相对较窄,导致相同应税额在国内所对应的税率较高。然而我国居民税负比例在国际中却处于低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人均收入较低所致。同时房贷、政府社保支出不足再度加剧的我国居民的生活压力,因此不得不说,即使同样的税收水平,我国居民承受到的税负感难言轻松。
(1)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在国际中排名居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在国际中排名居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31%),而即使与欧洲(33%)、OECD(42%)等发达地区相比,依然相对较高。
普遍来看,相同的应税额在美国对应的个税税率要低于我国。以美国为例,详细对比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我国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而美国个税中个人标准扣除额和个人免税额(均为税改前年度标准)分别为6500美元、4150美元。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免税额和扣除项情况下,美国个税起征点与我国基本一致。但美国各应税额级距较宽,普遍来看,相同的应税额在美国对应的个税税率均要低于我国。同样,法国个税税率结构对低收入者也较为有利。
(2)居民税负比例在国际中处于低位
我们以居民个人所得税占可支配收入比重来衡量居民的税负比例。2017年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仅为3%,远低于瑞典(20%)、澳大利亚(15%)、德国(13%)、美国(13%)等发达国家水平,而即使与巴西(2%)、土耳其(3%)、南非(6%)、俄罗斯(11%)等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微观居民税负比例同样不高。
(3)房贷、社保压力下居民真实税负感难言轻松
从最高税率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排名居前,然而个人所得税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却大幅靠后,这说明我国人均收入在国际中处于较低水平。2017年我国人均GDP为8827美元,远远低于美国(59532美元)、新加坡(57714美元)、加拿大(45032美元)、德国(44470美元)、日本(38428美元)等发达国家水平,而即使与俄罗斯(10743美元)、土耳其(10541美元)、巴西(9821美元)、墨西哥(8903美元)等新兴国家相比,同样处于较低位。
此外房贷、政府社保支出不足再度加剧的我国居民的生活压力,因此不得不说,即使同样的税收水平,我国居民承受到的税负感难言轻松。
企业:我国企业税费压力排名居前
以世界银行统计的企业总税负占企业商业利润的比重计,我国企业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居前,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均仅处于中游水平,因此问题依然不在税率。本文研究表明,我国企业所需缴纳的税种繁多,是我国税收主要承担者,且在税收之外,养老保险等费用支出更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1)我国企业税负水平在国际主要经济体中居前
我们以世界银行统计的企业总税负占企业商业利润的比重作为衡量微观企业承担税负水平的高低,其中世界银行关于总税收统计中考虑到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金及保险等缴款。虽然世界银行在税收的计算中未纳入增值税,但是由后文可知,即使考虑了增值税,依然不影响我们的结论。
2017年我国企业总税负占企业商业利润比重高达67%,远远高于美国(44%)、韩国(33%)、加拿大(21%)等发达国家,而即使与俄罗斯(48%)、南非(29%)、泰国(29%)等新兴经济体相比,同样处于高位。
(2)问题依然不在税率
我国企业税率处于国际中位数水平。2017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同期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3%、24%、22%、19%;巴西、印度、墨西哥、南非、泰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率分别为34%、30%、30%、28%、20%、20%。因此无论是相比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处于中位数水平。
(3)税种繁多及难以转嫁是造成我国企业税负压力居前的原因之一
由前文可知,我国现行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达18个税种,税种极其繁多,我们估算企业税在总税收中至少占到72%,其中包括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由于我国企业所承担的间接税实际上难以转嫁,由此导致企业税收多收多缴,最终增加企业税负压力。
因此我国企业一方面纳税种类繁多,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体制不完善导致多收多缴是造成我国企业税负压力居前的原因之一。
(4)税收之外,养老保险等社保缴费同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其实我国企业税收占商业利润比重为19%,在国际中同样仅处于中等水平(即使考虑增值税,结论也基本不变)。但我国企业为员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占商业利润比值高达48%,在我们统计的国家中仅次于法国(51%),成为我国企业税负压力居前的主要原因。
流转税:增值税税率及占GDP比重均不高
货物和劳务税又称流通税,指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以货物和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其主要为间接税,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税收转嫁,最终税收承担者为消费者。
世界主要经济体货物和劳务税成分中又以增值税为主,因此本部分我们着重探讨世界各国增值税状况。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在生产和分配的每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目前全世界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70多个。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当下并未开征增值税,主要在于增值税征收成本高、美国国内现行的零售消费税相对增值税占优。但从全球视角来看,美国未实行增值税仍属特例,绝大多数国家开征增值税。
(1)我国增值税税率在国际中同样不高
虽然世界银行关于总税收的统计中并未纳入增值税,但我们依然可以发现,我国增值税税率水平在国际中处于中游水平,同样不高。2017年我国增值税最高税率为16%,低于瑞典(25%)、意大利(22%)、法国(20%)等发达国家,与土耳其(18%)、俄罗斯(18%)、墨西哥(16%)等发展中国家相比同样不高。
(2)我国增值税占GDP比重同样不高
2016年我国增值税占GDP比重为5.5%,低于德国(7.0%)、法国(6.9%)、英国(6.9%)、OECD平均水平(6.7%),但高于土耳其(5.0%)、韩国(4.2%)、墨西哥(4.1%)、日本(4.0%)等国家。
理论上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企业不承担相应税负,但我国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实际过程中,由于以下两点问题导致企业最终仍将承担主要的税收压力:(1)增值税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由于企业很多项目难以抵扣,造成增值税最终多收多缴,仍由企业承担为主;(2)增值税的征收将减少消费者的需求量和生产者的供给量,最终无论是消费者剩余还是生产者剩余都将有所损失,降低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整体税负水平。
我国未来的减税降费之路
3月底召开的国常会宣布从5月1日起,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我们预计沪深300制造业总体可增厚利润幅度约2.2%左右。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表决通过,新税法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且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有利于缓解居民税负压力。近期的社保转税和社保降费政策思路同样十分清晰,旨在规范当前企业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的同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同时,2017年以来,我国政府对中小微科创企业扶持力度持续加码,政策陆续出台。因此政府在减税降负上的行动有目共睹,我们认为未来减税降费仍在进行中。
方向一:持续调低企业增值税税率
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从5月1日起,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中可谓重中之重,截止2017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4.4万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为5.6万亿,占比为39%,毫无疑问,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改革之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存在17%、11%、6%三个档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存在5%、3%两个档位。具体见下表(阴影部分为此次减税涉及税目)。
此次增值税减税政策,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二是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进一步,我们详细探讨了增值税减税对于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我们认为估算增值税减税对于上市公司利润影响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两点,一是要计算税率降低的影响,这里主要有两部分(1)从17%到16%,暨税率降低幅度为5.9%(1%÷17%);(2)从11%到10%,暨税率降低幅度为9.0%(1%÷11%)。二是要计算上市公司当前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用当前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税率降低的幅度,即为公司可以获得的减税收益,由于这部分收益是税前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考虑目前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在20%左右,用上述计算得到的结果乘以0.8便可以得到此次上市公司增值税减税能够增厚的企业净利润。
但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不反映在企业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最大的麻烦在于现行的财务报表中没有直接公布当期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在估算减税对企业利润影响时,核心是要能够准确估计当前上市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我们认为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增值税税费附加来倒轧发生的增值税税额。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需要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暨流转税“税费附加”。其中,
应纳城建税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另外,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5%。
相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更适合用来倒轧企业实际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因为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不随地域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在营业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获得情况下,我们可以倒推出:
当期增值税实际发生额=教育费附加÷3%-营业税-消费税
增值税减税增厚税前利润(制造业)=当期增值税实际发生额×(1%÷17%)×1.1
增值税减税增厚税后利润(制造业)=当期增值税实际发生额×(1%÷17%)×1.1×0.8
上述公式中乘以1.1是因为增值税减税的同时税费附加同时减少,乘以0.8是因为假设20%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根据上述估算方法,我们估算了增值税减税对于沪深300制造业成分股利润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我们预计沪深300制造业成分股可以增厚税后利润约86亿,增厚利润幅度约2.2%左右。具体计算结果如下(按证监会行业分类,共118个制造业成分股):
方向二: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本次税改尤其利好中低收入群体。
早在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自上次个税大改以来,已过7年之久。期间随着居民名义收入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却迟迟未做调整,在累进税率机制下导致居民个税增速持续高于可支配收入增速,同时在近年房贷和社保压力下,我国居民真实税负感难言轻松。
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财税政策本身就负有调节收入差距的重任,然而从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国民贫富差距在国际中居前,截至2016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8,远高于国际贫富警戒线0.4。
因此无论是从降低居民税负压力的角度还是从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的角度来看,此次税改均显得极其必要。
此次个税改革内容主要亮点梳理如下:
(1)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新税法中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类税制,即对对税法规定的各种来源不同的所得,分别课以各种不同的所得税的一种制度。但分类税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根据量能赋税原则,即所得额多说明个人赋税能力强,则应多缴纳税款,而分类税制下,会导致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多的个体少缴税甚至不交税;(2)最为关键的是,分类税制下,纳税人有通过转移不同类别间的收入以达到避税的动机。
因此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已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次税改将四项所得纳入综合计税,正体现出我国财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个人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新税法中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个人起征点由每月的3500元提升至5000元。
(3)税率级距优化调整。新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个人起征点的提高、低税率级距的扩大均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的收入调节作用。
(4)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新税法中规定“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月20日,仅仅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意见稿,个人所得税今后在现有的5000元起征点及“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均为当下重大民生问题,此次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紧紧贴近民生,专项扣减更具针对性及公平性,有望缓解居民上述领域的支出负担。
方向三:社保转税与社保降费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文件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
紧接着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至此政策思路已十分清晰,即旨在规范当前企业社保缴纳不规范问题的同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
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调查统计,截至2017年,我国企业及时参保的企业占比和企业参保社保覆盖面分别为84%和94%,整体情况较为良好,然而我国社保缴纳基数合规的企业占比仅为24%,且近三年该数据逐年下降。具体来看,2017年我国社保缴纳基数按全部工资缴纳的企业占比为24%,按最低下限缴纳的企业占比为23%,按部分工资缴纳的企业占比为11%,按内部分档及其他不合规缴纳的企业占比分别为23%和19%。
企业少缴、漏缴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社会保险费率较高,可以发现,我国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缴纳比率均远远超越各地区平均水平,而我国企业在其中又承担了绝大部分,因此社保降费,不增加企业负担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社保支出占商业利润比重以及社保费率在国际中均远远居前,近年来为了降低自身社保支出负担,绝大部分企业存在瞒报、漏报、少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情况。相比社保机构,税务机关在企业经营数据的审查和掌握上更具优势,且征收效率更高,征收手段更加丰富,因此社保转税无疑将会提高社保收入,短期内加大了不合规企业的支出负担,但长期来看,通过对瞒报、漏报、少报行为进行矫正,可以为下一步降低社保费率提供较大空间,实际上9月初的国常会也已经向市场释放降低企业社保费率的信号,社保降费正在进行中。
方向四:提高中小微科创企业税费扣除
2017年以来,我国政府对中小微科创企业扶持力度持续加码,政策陆续出台:
2017年5月3日,财政部公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文件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7年6月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文件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政策以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部署打造“双创”升级版,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