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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超实用的乘机法律小常识 让您避免人在“囧”途

发布时间:2023-03-13 05:06:18  来源:网友自行发布(如侵权请联系本站立刻删除)  浏览:   【】【】【



编者按

因地缘关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不少涉民航纠纷案件,其中就有不少“小飞侠”们坐飞机时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囧事”——如有机票上不了飞机、到机场后被告知航班取消、因航班延误引发误机、摔伤等。

坐飞机出行已成生活常态,下面通过一些真实案例小编带你聊聊关于登机被拒的那些事。


案例一

关键词:音同字异 难上飞机



案情速览

邹女士带女儿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去哈尔滨旅游。出发当天,邹女士提前到达上海浦东机场,在航空公司值机柜台顺利通过客票查验、领取登机牌。但在接受机场安检时却被发现登机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无法通过安检。

邹女士仔细一看,原来身份证上的“邹”到登机牌上变成了“皱”。时间紧迫,邹女士立即返回值机柜台,要求工作人员就此错误出具证明或予以更正。

工作人员请示后告诉邹女士,没有补救办法,唯一可行的是重新购买机票

由于女儿及同行的朋友都已通过安检,邹女士只得花1680元重新买了一张该航班的机票。旅程结束后,邹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损失1680元,但法院没有支持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邹女士通过旅游网站预订机票时,因案外人操作失误,错将“邹”字误为“皱”字。

由于出发前没有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邹女士直到安检未能通过时才发觉这一错误。

法庭认为,这一错误并非被告造成。航空电子客票的乘客信息录入及更改,通常需要民航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操作,被告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通过机场值机柜台为原告作姓氏更正的可能性较大。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而且原机票退票后原告已获得相应退款,原告要求赔偿重购机票款1680元,法庭不予支持。


案例二

关键词:“改签”存疑 登机被阻




案情速览

旅美华侨夏女士,在美国订购了某外国航空公司芝加哥至上海的往返机票,原定返回时间为当年5月10日,后因故需要推迟返程日期,夏女士于4月29日向航空公司提出改签机票,航空公司遂将5月10日的订座改为6月14日。

然而,6月14日夏女士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却被告知机票已经过期,必须支付120美元差价,否则无法登机。

夏女士拒绝支付差价,最终未能搭乘该航班并滞留中国一段时间。为解决纠纷,夏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机票、误工、通讯、交通以及与本次诉讼相关的复印、翻译等费用合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夏女士机票损失6181元;驳回夏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机票已经过改签,但被告应原告要求对订座日期作出更改的行为,可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并足以使原告确信合同内容已经变更。

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支付120美元差价才可以登机,属于违约行为,具有过错。由此导致原告未能按时登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或因原告自身扩大损失造成,或诉请项目没有法律依据,或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依法均不予支持。


案例三

关键词:为到上海 先赴深圳




案情速览

钱先生在上海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由贵阳龙洞堡机场至上海虹桥机场的机票,航班起飞及抵达时间为当日18:10和20:00。当天下午,钱先生赶到贵阳龙洞堡机场后,被告知该航班已经取消

由于钱先生有急事须赶回上海,经双方协商安排后,钱先生先用航空公司免费提供的机票从贵阳搭乘航班到深圳,再自己掏钱买机票从深圳转机到上海。当晚23:40,钱先生抵达上海浦东机场后花19元搭乘机场大巴至目的地。

之后,钱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航班取消而增加的费用,包括机票费用1490元,车费100元、误餐费200元、精神损失费2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航空公司赔偿钱先生机票损失1490元,交通费损失10元,共计1500元。

法庭认为,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构成违约,应当按照航空客运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航班取消给钱先生带来诸多不便,除了费用和时间上的损失,显然还有心情不好导致的“精神损失”,这是人之常情。

但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同时,就具体案情来说,钱先生主张的其他损失,除航班到达的机场不同因而增加交通费用外(依据实际支出,法庭酌定为10元),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因此,相关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准许。


案例四

关键词:买好机票 航班取消




案情速览

石女士从福建武夷山返回上海,4月6日下午到达武夷山机场后购买了某航空公司当晚23:15起飞的航班机票,然而在候机时,22:30机场广播传来航班延误的消息,原因是浦东机场天气不好。

次日凌晨1点又通知旅客航班被取消,随后安排旅客入住酒店,酒店免费为旅客提供了当日早餐。当天下午13:06,石女士乘坐原航班从武夷山机场飞抵上海浦东机场。

回沪后,石女士经咨询气象部门得知当时上海天气很好,遂认为航空公司有拖延时间的违约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按机票款770元退一赔一,并赔偿工资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410元。但石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官说法

法庭审理查明,4月6日18:00至7日07:30期间,上海浦东机场受低云天气影响,除重型机外所有机型均不宜降落。

受此影响,包括原告搭乘的航班在内,共有多个航空公司共计31个航班被取消。天气状况恢复正常后,航空公司根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原告搭乘航班飞返上海。

据此,法庭认为,导致被告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天气状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被告据此取消安全受到影响的航班并无不当。

航班取消后,被告安排原告住宿和餐饮,减轻了原告损失,之后在条件许可后安排原告搭乘航班返回上海,因此,被告航空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章伟聪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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