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影响什么?
发生意外事故且认定为工伤,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关于鉴定结论生效时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往往会告知当事人——工伤职工、单位——要等15日以后才生效,如果受伤职工和单位收到鉴定结论时间不同,怎么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以哪一方收到的时间为准呢?
(一) 什么时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呢?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7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到底什么时候生效呢?
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式三份),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寄送给多方主体
结论要送达:
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
结论要抄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俗称“社保局”)
2. 为什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等收到15日才生效”,以哪一方收到时间为准开始计算?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的计算,不是以哪一方收到为准,而是看在异议期“15日”内是否有提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还有复查鉴定;如果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其次,对于初次鉴定,才会有一个“15日以后生效”的说法呢。这是因为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16 条,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单位、工伤人员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虽然,鉴定结论会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只有单位与工伤人员才能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
如果工伤人员认同、单位不服,单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工伤人员不服、单位认同,同样工伤人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不论是一方不服,还是双方都不服,劳动鉴定委员都可能在寄出鉴定结论之后收到“再次鉴定”的申请,所以初次鉴定无法马上生效。可以做一个类比,就把初次鉴定当一审判决,收到一审判决时,一审判决没有当然生效,要过了上诉期才生效。初次鉴定收到的15日内属于异议期,相当于一审的上诉期,异议期过了没人申请再次鉴定了,双方都认同也就生效了。
【例如】如果工伤人员在12月10日收到的结论,需要在12月25日前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单位12月11日收到的结论,需要在12月26日前申请再次鉴定。双方都没有在收到结论的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当然初次鉴定也就生效了。
综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是看在异议期“15日”内是否有提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
(三)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影响什么?
鉴定结论的生效时间与“工伤待遇赔偿数额的多少”是不相关的,但影响的是复查鉴定申请时效的起算。
复查鉴定可是影响钱多少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伤残情况变化是复查鉴定的需要,可能是变好了也可能是变关差了。
【例如】工伤职工本来工伤伤残5级,如果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可以按月享受月伤残津贴。复查鉴定后,如果身体变好了,由5级变到7级,工伤职工就无法享受由单位支付的月伤残津贴了,这样职工的身体好了拿的钱少了,单位的负担也减轻了;如果身体变差了,由5级变为4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更高额度的月伤残津贴,只不过这部分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的负担由此减轻。工伤待遇有一大部分的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伤残等级的变化会对月伤残津贴的数额与支付主体都会产生影响,社保局当然要为池子里的钱负责,所以对复查鉴定不服时,“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版)的相关规范制作
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7-19条
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第7-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