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两会快评:优化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是精细化立法的应有之义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梁金辉提建议,给予工伤者充分权益保障,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规定,引发舆论关注。(3月10日《法治日报》)
据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梁金辉认为,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规定不尽公平合理,过于倚重时间限制,而且条文规定明确,囿于形式标准,造成很多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应该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律保障。
梁金辉 资料图
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一方面,该条款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实际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具有人道主义意味。
另一方面,48小时的明确限制,又为这一条款带来了“严苛”之名。在很多情况下,因工伤而亡者,或因抢救、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超出48小时的“界限”,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引发了不少社会纠纷。因此,梁永辉认为,该条款没有考虑具体抢救过程等实际情况,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不能给予工伤者充分的权益保障。
如何精准地把握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切身利益。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员工若因自身疾病而在48小时之内身亡,某种程度上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因此,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要求删除该条款;而从员工角度出发,该条款的判定对其家属能否获得工伤保险的赔付也关系密切。
其实,针对该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此前也有人大代表曾经提出过修改意见,人社部曾多次对此作了专项答复,表示将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统筹各方意见,认真考虑代表的建议,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有着较高的调查取证要求,而且对于该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各地的判定也存在不小的分歧。因此,如果无法精准地掌握、判定,在执行上很容易出现偏差。所以,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特点,还要尽力兼顾好企业、员工与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既不能过严限定、也不能无限扩大保护范围。
现下,针对梁金辉等代表的建议,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优化细化《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应条款,充分权衡其中的利弊,制订更加公正合理,以及解释性强而有效的条款,这既是对涉事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维护,也是精细化立法的应有之义。